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唯淯
相 對 人 EXTRA GOOD INVESTMENTS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沈宏洲
相 對 人 沈宏祥
相 對 人 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破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吳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沈宏祥之住所地關於「住臺南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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