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徐育鴻
徐榮瑞
徐月雲
徐月霞
相 對 人 許天意
徐國峰即徐榮輝之繼承人
徐裕峰即徐榮輝之繼承人
徐偉碩即徐榮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許天意應給付聲請人徐育鴻、徐榮瑞、徐月雲、徐月霞及相對人徐國峰、徐裕峰、徐偉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陸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許天意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徐育鴻、徐榮瑞、徐月雲、徐月霞、徐榮輝與被告許天 意間請求確認土地占有使用權利義務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許天意)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 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相對人徐榮輝於民國108年4月2日死 亡,經查其繼承人徐國峰、徐裕峰、徐偉碩未向法院聲明拋
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故被繼承人徐榮輝遺產權利義務關 係應由其繼承人徐國峰、徐裕峰、徐偉碩繼承,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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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 額│備 註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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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44,263元 │一、由聲請人預納 │
├───────┼─────┤二、依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許天意負│
│複丈費及建物測│400元 │ 擔。 │
│量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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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3,600元 │ │
│量費 │ │ │
├───────┼─────┤ │
│合計 │48,26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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