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240號
TNDV,108,司繼,2240,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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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吳岳陽 
      吳威佑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康惠貞 
      吳敏皇 
聲 請 人 洪聖雄 

法定代理人 康惠雯 
      洪于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 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柯洪春葉於民國108年7月19日 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為其之第1順位繼承 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遺產拋棄繼承書、繼承系統 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各1件、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8年7月19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 承人之第1順位之次親等繼承人,此有聲請人等之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等此部 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另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第1順序之 次親等繼承人,但查被繼承人柯洪春葉尚有第1順序親等近 孫輩繼承人柯佳良柯幸如、柯英君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從 而,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近之第1順序繼承人並未辦理 拋棄繼承,而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次親等第1順位之繼承 人,屬後順序之繼承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其等 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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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