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陳又瑄
法定代理人 李素珍
陳旺生
聲 請 人 蔡宇杰
法定代理人 呂怡廷
蔡明偉
聲 請 人 呂培祺
法定代理人 呂明修
廖秋雯
聲 請 人 周品瑨
周妍雅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呂梅馨
周政偉
聲 請 人 陳諾萱
法定代理人 黃茲建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74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 思表示,使該繼承人之繼承權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喪失,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而言(最高法院74年度台 上字第 136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僅與被繼承人具有上開親 屬關係之合法繼承人,始得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 ,而後順位或親等較疏之繼承人更應待先順位或親等較近之 繼承人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又瑄、蔡宇杰、呂培祺、周品瑨、周妍 雅、陳諾萱為被繼承人呂李愛之曾孫子女,於民國108年5月 7日被繼承人死亡時,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固 配偶呂木桂、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呂財富、呂財 安、呂財慶、李呂淑美(於民國68年1月27日歿,由李素珍 代位繼承)、呂宛樺、呂淑女均合法拋棄繼承,然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親等之繼承人中除呂怡廷、呂明修、呂冠維、呂辰
洋、呂梅馨、呂粉紅、呂晨瑜、劉建良、劉信宏、劉幸秋、 黃章格、黃茲建、黃愉絢、陳品憲合法拋棄繼承外,尚有繼 承人呂育褌、呂泰毅未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此有聲請人所 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調閱之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足堪認定。是聲明人應俟前開次順位繼承人喪失或拋 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為繼承,故聲請人陳又瑄等6人既未合 法取得繼承權,自不得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其向本院 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