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588號
TNDV,108,司繼,1588,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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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黃尹岑 
法定代理人 黃禹皓 
      柯佳妤 
聲 請 人 趙品懿 

法定代理人 黃玟菱 
      趙振燕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74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 思表示,使該繼承人之繼承權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喪失,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而言(最高法院74年度台 上字第 136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僅與被繼承人具有上開親 屬關係之合法繼承人,始得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 ,而後順位或親等較疏之繼承人更應待先順位或親等較近之 繼承人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黃尹岑趙品懿為被繼承人王嚴阿玉之曾 孫子女,於民國108年3月9日被繼承人死亡時,屬直系血親 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固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杜 王秋華王宗田王智榮王力陞、王貴津均合法拋棄繼承 ,然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之繼承人中除王柔淳、王瑲男、 王瑲彬、王隆瑚、黃玟菱黃禹皓鄭羿青、鄭安倚、杜金 眞、杜元熏、杜翊綺王誌宏、王絮姿、王逢易合法拋棄繼 承外,尚有繼承人王隆癸王竣皇、王一堡未喪失或拋棄其 繼承權,此有聲請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本院調查之戶籍、 本院前案索引卡查詢證明等資料,並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 字第1526、1527號卷宗查核,足堪認定。是聲請人應俟親等 較近之繼承人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為繼承,而聲請 人既未合法取得繼承權,自不得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 其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即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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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