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362號
TNDV,108,司票,3362,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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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
聲 請 人 宇陞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宏亮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宏亮於民國108年4 月8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4,087元,載有108 年7月5日之到期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云云。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 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 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經查本件 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本票發票人係大佳精密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周宏亮僅係以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義簽名, 並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強制 執行,即不應准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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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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