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92號
TNDV,108,司拍,292,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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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鄭琇女 
      鄭朱格 
相 對 人 鄭媽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及第三人鄭丁嘉間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8年3月11日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 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與第三人等就其應受之補償金額共 新臺幣(下同)1,898,655元,已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 定,於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聲請人鄭琇女鄭朱格及第三人鄭丁嘉之債權 額比例各為3分之1)。詎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聲請人前述民 事判決所判命給付之補償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07年 度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分割 遺產事件辦案進行簿查證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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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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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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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新化區 │ 新平段 │217 │79.3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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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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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號│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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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2│臺南市新化區│臺南市新│2層樓房 │39│55│13│10│平│全部│
│ │ │民生路314巷8│化區新平│加強磚造│.7│.2│.2│8.│方│ │
│ │ │號 │段217地 │ │8 │5 │6 │29│公│ │
│ │ │ │號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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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