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47號
TNDV,108,司拍,247,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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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顏召惠 

相 對 人 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4 月1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4,500,000元 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本票影本1 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提出 借據(借款契約書)、本票各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雖與 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類及範圍、擔保債權總金額、清償日期均 不相符,自形式以觀,尚難認借據(借款契約書)、本票內 容所示債權確屬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 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 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 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 人雖未提出與登記內容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 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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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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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樓│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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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層樓房 │15│9.│16│平│全部│
│ │9 │復興路69之26│康區建國│木造 │0.│04│0.│方│ │
│ │ │號 │段505、5│ │96│ │00│公│ │
│ │ │ │06地號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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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