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76號
TNDV,108,司拍,176,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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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志隆 
相 對 人 蔡美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美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 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4,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 135年2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美代於105年3月3日邀同第三人蔡世盈向聲請人 借款①2,100,000元②1,5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25年3月 3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債務人有付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 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 人自108年4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445,5 8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 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代電催記 錄、催告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 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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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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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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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永康區 │信義段│1102│2093.31 │10000分之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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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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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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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0│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0層樓房│66│73│7.│14│平│鋼筋│5.│平│全部│
│ │5 │綱寮里中山南│康區信義│鋼筋混凝│.6│.2│78│7.│方│混凝│61│方│ │
│ │ │路490巷2弄10│段1102地│土造 │4 │8 │ │70│公│土造│ │公│ │
│ │ │號 │號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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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信義段89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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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