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42號
債 權 人 林延璋
債 務 人 泰欣文具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玖萬參仟零陸拾元②壹
拾伍萬零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②一
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票
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193,060元②150,170元之支
票2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而上開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民國①108年8月
1日②108年9月3日,有退票理由單2紙在卷可憑,是依各紙
支票票面金額計算之利息,應分別自上述提示日始得起算。
本件債權人原請求自各紙支票之發票日起算利息,顯與前揭
說明不合,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部分之利息請求,
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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