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字,89年度,55號
CYDM,89,簡,55,20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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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六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菲律賓國籍人DONGAIL LIGAYA PULIDO係已許可失效之外國勞工( 原係台中市民江玉葉申請許可聘僱之外國人,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許 可期間屆滿),竟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 五日止,以月薪新台幣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予以聘僱在嘉義縣民雄鄉中樂村八 鄰中樂三十一號其住處,從事洗、煮飯及打掃等工作。嗣經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 七日下午二時許,在嘉義市○○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查獲DONGAIL LIGAYA PU -LIDO,依其供述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被告甲○○○雖於警訊及偵查中對於右揭事實矢口否認,辯稱:伊並未僱用DONG -AIL LIGAYA PULIDO云云。惟查:前開聘僱之事實,業據證人DONGAIL LIGAYA PULIDO於警訊時證述明確,且若證人未受被告聘僱,則何以證人對被告之家中成 員及二樓住處房間位置瞭若指掌,益徵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DONGAIL LIGAYA PULIDO原係台中市民江玉葉申請許可聘僱之外國人,其許可 期間業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屆滿,此有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及護照等影本附 於警卷可稽,是被告予以聘僱,係屬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聲請人認係聘僱未 經許可之外國人,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所聘僱之人數為一人,核其所為 ,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論處。爰審酌被告無不良前科、素行良 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暨 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 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楊 力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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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