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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92號
TNDV,108,司促,16692,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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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莊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簽訂會員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於合約期間即民國106年12月16日起至107年12
  月15日止,債務人依約應按月繳納會費,惟自107年11月起
  即未依約繳付,據此請求債務人依系爭合約第15條第2項、
  第7條約定,即「就已繳全部費用(含月費、依合約履行期
  間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
  臺幣(下同)3,776元(該單月使用費,如有逾會員所訂會
  員合約之優惠月平均價格二倍之情形,自動減以二倍為準)
  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
  者,以一個月計)之總費用,退還其餘額。惟如有繳款不足
  者,會員應補足其差額」之計算方式,請求債務人給付11,8
  44元云云。惟查債務人雖未依約繳納月費,然債權人具狀陳
  報於107年12月19日即以簡訊通知,依系爭合約第15條第1項
  「會員未繳費用時,FF應依會員於合約所提供之電話、電子
  信箱等聯絡資料,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方式,通知會員定十日
  (不得少於十日)完成繳納」、第2項「前項催告期限屆滿
  翌日起計二十日,FF得停止會員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
  ,恢復其權利。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合約自動終止,並依
  第七點規定退費。若因未終止合約,致合約仍為存續狀態者
  ,後續衍生之費用,FF不得向會員收取。」約定,系爭合約
  最快應自108年1月19日起始自動終止,然系爭合約已於107
  年12月15日期滿屆期,債權人自無從依系爭合約第15條第1
  項、第2項及第7條之規定再主張終止契約並按合約內容計算
  差額費用。綜上,債權人依系爭合約內容僅得請求債務人給
  付107年11月16日起至107年12月15日止之會費即988元,債
  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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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