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8年度,2號
TNDV,108,再,2,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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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再審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久益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 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 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8 月9 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於108 年8 月26日合法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見補字卷第39頁),惟再審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補字卷第41頁至第45頁), 是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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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