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8年度,55號
TNDV,108,事聲,55,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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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55號
異 議 人 賴蒲珍 
相 對 人 張阿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民國108年8月6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9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8月6日以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 9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人對相對人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 異議人於收受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本院司法 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 符。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20年前以新臺幣(下同)3,500,00 0元出賣3.4分土地與異議人,即國有租地1.4分、私有地2分 。相對人只將國有租地1.4分過戶與異議人指定之賴鼎智( 異議人之子),此不影響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異議人亦提 供調解事件處理單,且於108年5月初發存證信函與相對人, 請其7日內還款2,000,000元,相對人並無異議,無異證明確 有此事。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 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 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其中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 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 ,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 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 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2項,強化債權人之 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 第2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 權人之聲請。」。又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 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若非得 即時調查者,即有違督促程序迅速、簡易確定之目的,自 難認屬釋明,是以債權人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而法院則應就書面為形式 上之審查,如依聲請意旨,認請求為無理由者,或與所檢 附之證據不相符合,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異議人就其主張對相對人有債權之事實,固據提出臺南 市南化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事件處理單、存證信函(含回執 )、國有森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彩色地籍圖等件為憑。 惟觀諸上開書證內容,均無從據以此認定兩造間存有異議 人主張之權利義務關係;其中調解事件處理單僅能表明兩 造因買賣紛爭而進行調解,因當事人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 成立等節,而所謂買賣紛爭具體內涵為何(包含有無買賣 糾紛?紛爭內容為何?),顯無從自該處理單得知;另存 證信函之內容,本質上為異議人單方面之主張與陳述,難 以據而認定兩造實體法律關係。異議人稱相對人對於其存 證信函無異議,無異證明確有其事云云,顯將單純沉默視 為積極肯認,容有跳躍論證之嫌,難以採納。至於國有森 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彩色地籍圖,對於異議人主張之事 實,均無證據推論上之助益;異議人稱其將國有租地過戶 與其子賴鼎智,不影響兩造債權債務關係之事實等語,確 屬的論,蓋上開造林契約書之不影響兩造法律關係之認定 ,亦確實無法釋明兩造之法律關係;而本件之審認標的, 係在認定兩造間之權義關係,異議人所舉之證,既均無從 於形式上審認後,即可認定其主張虛實,則難認異議人就 其主張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乙事,已盡釋明之責。揆諸前 揭規定及說明,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定要件不合,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 聲請。
(三)從而,原裁定以異議人未盡釋明之責為由,駁回異議人之 聲請,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前詞,求為支付命令之核 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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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