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18號
TNDV,107,訴,818,2019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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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

被 上訴人 李青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
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388,1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9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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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