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0號
抗 告 人 林珈禎
何金治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奇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廖姿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