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沈陳秀姬被上訴人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王博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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