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20號
TNDM,108,聲,1720,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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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廣澤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廣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廣澤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5月、8月、4月確定,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又受刑人前 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8月、7月、 5月確定,亦由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 ,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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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