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16號
TNDM,108,聲,1716,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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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福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福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福生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月、5月(共3罪)、3月、6月、6月確定,由本院 以107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又受刑人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8月、7月、7月、5月確定,亦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 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刑後尚須執行拘役120 日,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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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