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堂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堂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堂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1 年度訴字第12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確 定,並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08 年8 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4690 號核 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2 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 年8 月1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30日法授矯字第 108017846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 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