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160號
TNDM,108,簡,2160,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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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徐金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營偵字第1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徐金枝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 項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陳徐金枝行為時係滿80歲之人,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郭美麗為鄰居,彼此因嫌隙而發生口角 ,被告竟未能控制自己情緒,以粗鄙言語辱罵告訴人,實有 不該,並斟酌被告於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以及至今未 與告訴人和解,兼衡被告為國小畢業、未就業、家庭經濟狀 況小康(見警卷第1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 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營偵字第1012號
被 告 陳徐金枝
女 8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號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徐金枝郭美麗為鄰居關係,2人於民國108年5月5日7時 3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慈福里活動中心」西 側空地,因環境衛生問題發生口角,陳徐金枝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以臺語「蕭查某」、「奧查某」等語辱罵郭美麗 ,足以毀損郭美麗之名譽。
二、案經郭美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陳徐金枝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否認有以「蕭查 某」辱罵告訴人郭美麗,惟坦承有以「奧查某」辱罵告訴人 ,此經告訴人到庭指述綦詳,並有告訴人提供之手機錄音光 碟1片、本署檢察事務官當庭播放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案供 被告與告訴人聽聞之詢問筆錄一份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周盟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棨 麟
附錄本件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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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