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8年度,154號
TNDM,108,撤緩,154,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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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智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有得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
緩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智平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簡字第三四一五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28日以107年度簡字第3415號(偵查案號為107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108年2月 12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1年2月11日止。然受刑人於緩 刑期前即107年7月2日及同年月9日故意更犯詐欺罪,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沙簡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 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08年8月9日確定,迄今未逾6月。核該受 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 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提出本件聲 請等語。
二、按受緩刑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期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 告;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 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1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75 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 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 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 ,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 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 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 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 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 「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 ;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 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項第1款、第2款增訂之



。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 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 「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 ,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 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 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 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 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 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缺錢週轉,明知其並無販賣手機遊戲「 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帳號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民國107年7月13日4時47分許前之某時,以「曾 智平」帳號,在臉書社團「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交 易群中,張貼販售「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遊戲帳號 之不實訊息,適曾俊安於同年4月13日4時47分許,瀏覽該網 頁,因而陷於錯誤,與曾智平以臉書之訊息功能及通訊軟體 LINE商議確認交易後,於同年月13日8時47分許,在臺南市 ○○區○○路○段0000號之自動櫃員機處,依指示匯款新臺 幣(下同)12,000元至曾智平所提供之其不知情之大舅子林 子敬所申辦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內。嗣因曾俊安於匯款後,遲未收到系爭遊戲帳號,且遭曾 智平封鎖,至此,始知受騙,旋即報警處理。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8日以107年度簡字第3415號(偵查案號為107年度偵 字第1670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108年 2月12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1年2月11日止。然受刑人 又基於相同之犯意,於緩刑期前即107年7月2日及同年月9日 ,因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107年7月2日17、18時,上網連線至「RO仙境傳說:守 護永恆的愛」LINE群組內,以LINE暱稱「為平(卡熊)」之 帳號向王柏穎使用之LINE暱稱「平凡」帳號佯稱:要以新臺 幣(下同)5300元之價格,販售3.4億虛擬幣云云,使王柏 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18時33分,匯款5,300元至曾 智平不知情之配偶林怡彤所申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曾智平得款後,未依約交付虛擬貨幣,並封鎖王 柏穎,且變更LINE暱稱為「平凡」,王柏穎始知受騙而受有 損害。㈡於107年7月9日23時許,上網連線至FACEBOOK之「R 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社團頁面,發現柯勝輝有意購 買遊戲虛擬寶物「睡衣圖紙」,遂主動以Messenger傳送訊



息聯繫柯勝輝後,雙方加LINE帳號為好友後,於23時51至55 分許,以LINE暱稱「熊熊」、ID:love889045之帳號向柯勝 輝佯稱:要以3,000元之價格,販售「睡衣圖紙」云云,使 柯勝輝陷於錯誤,於同日23時57分許,依指示匯款3000元至 曾智平申請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內。曾智平得款後,未依約交付虛擬寶物,並封鎖柯勝 輝,柯勝輝始知受騙而受有損害等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8年度沙簡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拘役2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108年8月9日確定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等附卷可稽,以上事實均 可認定。
四、查受刑人先後所犯一再於網路刊登不實之販售遊戲帳號訊息 而施用詐術取得不法所得,影響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損及人 與人間之互信基礎,且受刑人屢次使用同種類、同手段之詐 欺犯行,足以顯示受刑人根本是利用網路之隱蔽性而食髓知 味、不知反省,再慮及前後案件關於法益之侵害、再犯之原 因、違反法規範情節之重大程度、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 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已足動搖前案為使受刑人改過自新 而宣告緩刑之理由,前揭緩刑宣告顯難收預期之抑制再犯、 矯治教化功效,故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 符。且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之108年9月6日即行 提出聲請,有聲請人108年9月6日南檢錦戊108執緩106字第1 089056417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所顯示之收文日期可稽,合 於同法第75條之1第2項之規定,爰依聲請准予撤銷其緩刑之 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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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