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代 表 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代 表 人 蔡宗雄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 107
年12月18日府訴三字第1072091962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107 年9月5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76019956號裁處)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新店)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並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文化資產保存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 107 年12月18日府訴三字第1072091962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 北市政府文化局107 年9月5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0000000000 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固本件爭訟之臺北市市定古 蹟「北投不動明王石窟」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 ○00○0 ○00○00地號土地,其土地管理者分別為原告與農 業委員會林務局,則其上「北投不動明王石窟」暨古蹟本體 拜亭管理人究為何人,容有疑異。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 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