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救字,108年度,23號
TPDA,108,救,23,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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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代 表 人 林志雄(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 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提起不服監獄處分事件之行政訴訟,而聲請訴 訟救助,而就本案訴訟(即提起不服監獄處分事件之行政訴 訟)因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業經裁定移轉管轄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見本院108年簡字第242 裁定),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自應併同裁定移 轉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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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