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58號
原 告 黃國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35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