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145號
TPDV,108,除,1145,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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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江美玲 
代 理 人 吳翊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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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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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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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永昌│華南永昌店頭證│Z00000000030│1 │1000.0│
│ │證券投資│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 │信託股份│受益憑證 │ │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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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