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方寶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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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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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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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麗舍生活│96-NE-0000061~0000065 │普通股│5 │50000 │壹萬股│
│ │國際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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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麗舍生活│96-ND-0000151~0000200 │普通股│50 │50000 │壹仟股│
│ │國際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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