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洪雅雯
訴訟代理人 洪溫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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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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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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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3151-9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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