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873號
TPDV,108,重訴,873,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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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73號
原   告 莊武松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瓊英律師
被   告 莊勝傑 


      王爭樂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裁 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3日 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 查詢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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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