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78號
TPDV,108,重訴,578,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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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原   告 AKI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PARK JE HOON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冠琳律師
      嚴柏顯律師
被   告 潘凌雲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被   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尚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即原告AKI Internatinal CO. ,LTD.」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原告AKI International CO.,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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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