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行使歸入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40號
TPDV,108,重訴,140,2019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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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智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世彬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訴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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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