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60號
TPDV,108,重家繼訴,60,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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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吳靜旻 
原   告 吳靜儀 
      吳燕茹 
      吳芃潔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淯銘 
      傅逸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廖月梅羅吳美娥吳美玲吳郁慧吳麗娟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3,400 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經查:㈠不動產部分,參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認
定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0,558,148 元及房屋755,200
元,合計61,313,348元,原告依照公證遺囑所得利益共7/11即為
39 ,017,585元。㈡被告吳廖月梅應給付原告吳淯銘100,161元及
原告吳靜旻吳靜儀吳燕茹吳芃潔各18,211元,所得利益即
為191,216 元。(計算式:100,161元+18,211元X5)。㈢被告吳
廖月梅應自107年11月起按月給付原告吳淯銘38,333 元及原告吳
靜旻、吳靜儀吳燕茹吳芃潔各6,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10條規定,不定期以10年計算,所得利益即為8,781,960 元(計
算式:73,183元X12個月X10年=8,781,960元)。合計共47,990,
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4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 元
,應補繳433,4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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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