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806號
TPDV,108,訴,3806,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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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06號
原   告 黃韋云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 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觀諸兩造簽訂之總 經理委任契約書第14條約定:「關於本約或因本約而引發之 糾紛,雙方同意以誠信原則解決,無法解決時,則以新竹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任契約書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27至29頁),足認兩造就雙方間委任之法律關係將 來若涉訟乙節,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又本件原告起訴 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首 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上開契約書 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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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