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67號
TPDV,108,訴,2967,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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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67號
參 加 人 陳定朋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李鈞津與被告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訴訟參加。參
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之年籍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所提民事聲明參加訴訟狀,應依同法第119 條第1 項
  規定,以該訴訟「兩造之人數」,提出繕本,以供本院依同
  法第59條第3 項規定,送達於該訴訟兩造。
三、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向本院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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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