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17號
TPDV,108,訴,2817,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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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陳志鴻 
被   告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崇翔 
被   告 周秀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高康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高康公司)前於民 國105年7月6日邀同被告高崇翔周秀芸為連帶保證人,與 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書,申請撥款共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7日起至109年1月7日止,如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除按借款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就本金餘額自應償還 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遲延利息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則按遲延利息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高康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119,206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高崇翔周秀芸為連帶保證 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授信 業務資料查詢表、放款歷史資料查詢及放款利率查詢等資料 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5頁),互核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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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