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羅樹民
訴訟代理人 陳達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宗成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42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