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1號抗 告 人 柳儀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妘穗間聲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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