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531號
TPDV,108,聲,531,2019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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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1號
抗 告 人 柳儀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妘穗間聲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8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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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