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聲抗字,108年度,22號
TPDV,108,簡聲抗,22,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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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李善篤 
      李善真 

相 對 人 禾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詠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 年度北簡聲字第15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抗告人名義於民國107 年7 月 3 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07 年12月30日,金額新臺幣(下同 )302 萬9625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經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並向本院聲請執行抗告人之財產,現由本院108 年度 司執字第54569 號給付票款事件進行中,抗告人已提出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本院108 年度北簡字第11194 號), 抗告人請求就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4569 號執行事件(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助字第506 號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8 年度北簡字第11194 號事件判決確 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以108 年 度北簡聲字第154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准本院108 年度司 執字第54569 號執行事件暫停執行,但未含抗告人原未陳述 之受囑託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助字第419 號強 制執行事件,原裁定有誤,求為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准抗告 人供擔保後,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4569 號執行事件,相 對人聲請執行之標的全部停止執行(當然含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419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 執助字第506 號強制執行事件),應於本院108 年度北簡字 第11194 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等語。三、經查,抗告人聲請就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4569 號執行事 件(含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助字第506 號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8 年度北簡字第11194 號事件 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經原裁定命抗告人供擔保58萬0678元 後,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4569 號執行事件(含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助字第506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於本院108 年度北簡字第11194 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 暫予停止等情,有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原裁定在卷可 稽,是原裁定已依抗告人之聲請狀內容而為准許,抗告人之 抗告,並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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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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