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359號
TPDV,108,消債補,359,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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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珉毅

代 理 人 粘怡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聲請人係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 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配偶與 子女)、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 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各項生活支出(含水電、瓦 斯、衣、藥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 、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有汽車一輛,請提出汽車照片與行照影本,並說明 車輛現值為何?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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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