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276號
TPDV,108,消債補,276,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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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松鑫

代 理 人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近5年內均從事計程車司機之工作,平均每月收 入約為新臺幣(下同)49,130元,並提出收入切結書為證。 請提出自民國101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擔任計程車司機收入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車隊撥款紀錄、計程車每月收入切結證明 、靠行車行名稱及聯絡方式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 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6年6月起迄今之 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 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 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 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請提出 聲請人106年6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房屋內?請提出實際居住地之證明文件(



如水電瓦斯費繳款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等)。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 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契約等)。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計程車加油費11,368元,請提出費用繳納證明、收據或轉帳 交易明細、發票。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計程車維修保養費4,297元,請提出費用繳納證明、收 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計程車車隊隊員帳款4,803元,請提出費用繳納證明、 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計程車行費、互助費及保險費雙烤3,700元,請提出費 用繳納證明、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
十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膳食費10,000元,請提出費用繳納證明、收據或轉帳交 易明細、發票。
十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房屋租金6,500元,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 繳納證明、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
十六、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行動電話費700元,請提出費用繳納證明、收據或轉帳 交易明細、發票。
十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國民年金987元,請提出費用繳納證明、收據或轉帳交 易明細、發票。
十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健保費749元,請提出費用繳納證明、收據或轉帳交易 明細、發票。
十九、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陳 報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姓名,提出聲請人母親及其他 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聲請 人應提出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 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母親自106年6月迄 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 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一併提出聲請人母 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及107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 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 並提出單據證明)。
二十、聲請人應說明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8157號強制執行命令 自何時扣薪及每月扣薪狀況及金額。
二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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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