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61號
TPDV,108,消債清,61,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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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書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謝浦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陳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陳巧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尚豪當鋪
      陳彩雲 

      魏美燕 
      黃意婷 
      陳敏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梁書芳自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 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 第56條第2 款所明定。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 調解,經本院以106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20 號聲請調解事 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 年12月18日調解程 序中勸諭兩造調解,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07 年1 月4 日 具狀請求進入更生程序,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 192 號裁定聲請人自108 年1 月17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 108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受理在案。而本院司法事務官 製作之債權表業於108 年3 月19日第一次公告周知,且另以 108 年3 月19日北院忠108 司執消債更恩字第19號函命聲請 人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方案、任職公司名稱地址 及最近一年之平均每月收入金額、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保險契約名稱、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及其價值之證明 文件、長期就醫之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共同生活之人數及 稱謂、受扶養權利人及扶養義務人之人數、社會補助之金額



及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前開債權表、限期補正通知函均於 108 年3 月2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之戶籍址(即臺北市○○區 ○○里0 鄰○○路000 巷0 號)及住所地(即臺北市○○區 ○○路000 巷00弄0 號)等情,有本院司法事務官編造之債 權表、本院張貼公告報告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 108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卷第107 頁至第110 頁、第11 7 頁、第119 頁至第120 頁,下稱司執消債更卷)。嗣因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均對債權表中編號12號至16號之自然人債權提 出異議。經調查後,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 年4 月29日公告 更正後之債權表,並再次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 生方案,聲請人仍未提出。本院司法事務官遂定於108 年 6 月3 日下午3 時詢問聲請人,以確認其是否願意提出更生方 案,並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最新健保投保資料(見司執消債更 卷第190 頁),以查得其最新個人通訊地址(即新北市○○ 區○○里0 鄰○○路00巷00號1 樓之1 ),前開詢問通知分 別寄存送達聲請人戶籍址、住所地址及健保資料之通訊地址 ,惟聲請人未到院應訊。聲請人未能遵守法院命其提出更生 方案到院之命令,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揆諸首開 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108年9月1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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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