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5屆第1次 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 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由卷附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聲請人欄係記載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及具狀人欄係蓋用「財團法 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及法定代理人林榮三印文,復依聲請狀 已明確載明「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可知本 件並非以董事或其他有權聲請之人名義聲請,且此部分復屬 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