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208號
TPDV,108,法,208,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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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顏甘霖即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 民國108 年7 月9 日進行第8 屆第4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 其捐助章程如附件,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第5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部分,業據提 出教育部108年8月19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14308號函、 財團法人吾心文教基金會第8屆第4次董事會簽到簿、會議記 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核 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之必要,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 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 條、第2 條、第 3 條、第12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之變更,乃係將該 財團法人遵循之法令明文化、明定業務範圍、註明捐助財產 之種類、章程條項之變更、捐助章程修訂日期及施行程序等 為載明,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 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 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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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