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謝麗菁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江文山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報酬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原告再行具狀,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