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8年度,489號
TPDV,108,家非調,489,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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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王銘哲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王文熙王郁馨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二、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按聲請人主張之標的
  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
  用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第13條第2 款
  、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 素 芳
附錄相關法條:
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
二、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
            收費用標準)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三、非訟事件法第19條:(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
            用徵收之準用)
  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
  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四、非訟事件法第25條:(費用之預納及墊付)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
  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徵收之。
五、非訟事件法第26條:(未為費用預納之效果)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
  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
  聲請。
  前2 項規定,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準用之。
六、非訟事件法第27條:(費用裁定之效力)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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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