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協議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18號
TPDV,108,家訴,18,2019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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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吳企鎧 
訴訟代理人 王緯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該通知於同年8 月20日送達,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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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