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222號
TPDV,108,家聲,222,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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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 年度繼字第983 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吳朝陽之債權人,被繼承人 吳郭喜嬌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業已陳報被繼承人遺 產清冊,經本院以100 年度繼字第983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受理在案,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 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於家 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0 年度繼字第98 3 號民事裁定、103 年度司促字第24748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 證明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憑,足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與 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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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