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彭及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顧鳳鳳間聲請繼續審判事件,對於民國
108 年8 月22日本院108 年度家續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是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