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原 告 邢克明
訴訟代理人 趙澤維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邢海明、邢志平、邢露梅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經查: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不動產,參
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57,839 元(計算式:每坪為575,117
元×44.21945坪×1/4 (所得利益)=6,357,839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964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5
00元,應補繳13,46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