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原 告 邱榮枝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被 告 邱玲郁
被 告 邱玲玫
被 告 邱玲月
被 告 邱玲芳
被 告 邱國勳
兼以上五人
共同送達代
收人 邱玲琪
被 告 邱聖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邱黃瑞香之遺產,應按附表一之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邱玲玫、邱玲月、邱玲芳、邱國勳、邱聖勳經合法 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邱黃瑞香於民國98 年1月27日死亡 ,兩造為其繼承人,兩造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 邱黃瑞香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惟兩造間無法
協議分割,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分割上開遺產等語, 並聲明:請准分割被繼承人邱黃瑞香之遺產。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邱玲郁、邱玲琪於108年9月18日到庭表示:同意原告 之請求。
(二)被告邱玲玫、邱玲月、邱玲芳、邱國勳、邱聖勳經合法通 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作出任何聲明或 答辯。
三、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第1151條、 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邱黃瑞香於98 年1月27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由兩造按 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共同繼承,惟有無法協議分割等情, 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建物暨土地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堪信 為真實。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 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 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 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 分之比例分擔,亦即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 允。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一:
┌───┬───────────────────┬────────┐
│編號 │ 遺 產 項 目 │分 割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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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2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權利範圍:67034/800000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3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權利範圍:1/8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4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權利範圍:12500/100000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5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權利範圍:6309/0000000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6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權利範圍:全部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7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權利範圍:全部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8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權利範圍:全部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9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權利範圍:全部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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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款:新臺幣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74,584元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11 │臺灣銀行松江分行存款:新臺幣4,960,470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元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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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華南銀行臺北南門分行存款:新臺幣146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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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存款:新臺幣950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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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第一銀行敦化分行存款:新臺幣604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15 │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款:新臺幣1,675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元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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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台玻股票:99股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17 │鴻海精密股票:4,600股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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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可成股票:19,800股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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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
│ 01 │邱榮枝 │ 1/8 │
├───┼────┼─────┤
│ 02 │邱玲郁 │ 1/8 │
├───┼────┼─────┤
│ 03 │邱玲玫 │ 1/8 │
├───┼────┼─────┤
│ 04 │邱玲琪 │ 1/8 │
├───┼────┼─────┤
│ 05 │邱玲月 │ 1/8 │
├───┼────┼─────┤
│ 06 │邱玲芳 │ 1/8 │
├───┼────┼─────┤
│ 07 │邱國勳 │ 1/8 │
├───┼────┼─────┤
│ 08 │邱聖勳 │ 1/8 │
└───┴────┴─────┘